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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要用途 | 营养强化剂 |
生产许可证编号 | SC12063701400047 |
CAS | 5550-12-9 |
型号 | 食品级 |
包装规格 | 25*1 |
外观 | 粉末 |
保质期 | 24个月 |
有效物质含量 | 99% |
主要营养成分 | 呈味核苷酸二钠 |
含量 | 99% |
是否进口 | 否 |
来源与制法: 由酵母所得核酸分解、分离制得;或由发酵法制取。毒理学依据:
①LD50:大鼠口服大于10 g/kg(bw)。
②ADI:无须规定。
③代谢:参照鸟苷酸钠 。
质量要求:质量标准(GB2845―2007)
用途与注意事项: 增味剂(鲜味剂)。我国《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》(GB2760―1996)规定: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。本品常与谷氨酸钠合用,其用量约为味精的2%-10%,可与其他多种成分合用,如一种复合鲜味剂组分的味精88%、呈味核苷酸8%、柠檬酸4%;另一组分为味精41%、呈味核苷酸2%、水解动物蛋白56%、琥珀酸二钠1%。
若肌苷酸钠和鸟苷酸钠的比例为1∶1时,其一般用量如下:
罐头汤,0.02-0.03 g/kg;
罐头芦笋,0.03-0.04 g/kg;
罐头蟹,0.01-0.02 g/kg;
罐头鱼,0.03-0.06g/kg;
罐头家禽、香肠、火腿,0.06-0.10 g/kg;